企業破產法律制度規定_2019年注會《經濟法》每日一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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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選】
2008年7月,甲、乙兩公司簽訂一份買賣合同。按照合同約定,雙方已于2008年8月底前各自履行了合同義務的50%,并應于2008年年底將各自剩余的50%的合同義務履行完畢。2008年10月,人民法院受理了債務人甲公司的破產申請。2008年10月31日,甲公司管理人收到了乙公司關于是否繼續履行該買賣合同的催告,但直至2008年12月初,管理人尚未對乙公司的催告作出答復。根據企業破產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關于該買賣合同的表述中,正確的是( )。
A.乙公司應當繼續履行合同
B.乙公司無須繼續履行合同
C.乙公司有權要求管理人就合同履行提供擔保
D.乙公司有權就合同約定的違約金申報債權

【答案】B
【解析】(1)選項AB: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對破產申請受理前成立而債務人和對方當事人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管理人自收到對方當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內未答復的,視為解除合同。(2)選項C:只有管理人決定繼續履行合同,乙公司才有權要求管理人提供擔保。(3)選項D:管理人依法決定解除合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因合同解除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申報債權;但是,申報的破產債權以實際損失為限,違約金不得作為破產債權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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