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酒類產品消費稅計算_2019年注會《稅法》每日一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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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選】
甲酒廠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9年2月銷售5噸自產白酒,開具普通發票收取價稅合計金額14500元,另收取包裝費1160元、包裝物押金3480元,買賣雙方簽訂銷售合同,約定包裝物2個月后歸還甲酒廠。當月因逾期未收回包裝物而沒收3個月前銷售白酒時收取的包裝物押金2320元。已知白酒適用的消費稅定額稅率為0.5元/斤,比例稅率為20%,則甲酒廠當月應繳納消費稅( )元。
A.7835
B.8100
C.8300
D.8700
【答案】C
【解析】對酒類產品生產企業銷售酒類產品(黃酒、啤酒除外)而收取的包裝物押金,無論押金是否返還及會計上如何核算,均需在收取當期并入酒類產品銷售額中,依酒類產品的適用稅率征收消費稅。1噸=2000斤。甲酒廠當月應繳納消費稅=(14500+1160+3480)/(1+16%)×20%+5×2000×0.5=8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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