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注會《經濟法》每日一練:冒用他人名義出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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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選】
胡銘是從事進出口貿易的茂福公司的總經理,姚順曾短期任職于該公司,2016年年初離職。2016年12月,姚順發現自己被登記為貝達公司的股東。經查,貝達公司實際上是胡銘與其友張莉、王威共同設立的,也從事進出口貿易。胡銘為防止茂福公司發現自己的行為,用姚順留存的身份信息等材料,將自己的股權登記在姚順名下。有關本案的下列說法,錯誤的有( )。
A. 姚順可向貝達公司主張利潤分配請求權
B. 姚順有權參與貝達公司股東會并進行表決
C. 在姚順名下股權的出資尚未繳納時,貝達公司的債權人可向姚順主張補充賠償責任
D. 在姚順名下股權的出資尚未繳納時,張莉、王威只能要求胡銘履行出資義務
【答案】ABC
【解析】如未經他人同意,冒用他人名義出資并將該他人作為股東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則冒名登記行為人應當承擔相應責任,被冒名者并不需要承擔任何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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