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注會《經濟法》每日一練:物權法律制度(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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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選】
甲公司向乙銀行借款100萬,以小汽車提供抵押,雙方于2018年1月7日簽訂書面抵押合同,但未辦理抵押登記;同年3月10日,甲公司向丙銀行借款300萬元,以該小汽車提供抵押,雙方簽訂書面抵押合同并辦理了抵押登記;同年5月17日,甲公司向丁銀行借款500萬元,以該小汽車提供質押,雙方簽訂書面質押合同并將小汽車交付給丁銀行,同時約定,丁銀行應為該小汽車定期到4S店做保養,但未約定保養費負擔歸屬。后因保養費支付糾紛,小汽車被4S店留置。如果小汽車被拍賣、變賣不足以支付上述債權,根據物權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債權清償順位方案中,符合法律規定的是( )。
A. 4S店>丁銀行>丙銀行>乙銀行
B. 4S店>丙銀行>丁銀行>乙銀行
C. 丙銀行>4S店>丁銀行>乙銀行
D. 丁銀行>4S店>丙銀行>乙銀行
【答案】B
【解析】同一動產上已設立抵押權或者質權,該動產又被留置的,留置權人優先受償;同一財產法定登記的抵押權與質權并存時,抵押權人優先于質權人受償;質權與未登記抵押權并存時,質權人優先于抵押權人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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