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注會《經濟法》每日一練:民法總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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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選】
肖特有音樂天賦,16歲便不再上學,以演出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肖特成長過程中,多有長輩饋贈:7歲時受贈口琴1個,9歲時受贈鋼琴1架,15歲時受贈名貴小提琴1把。根據《民法總則》的規定,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是( )。
A. 肖特現在仍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B. 受贈口琴的行為無效,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
C. 受贈鋼琴的行為無效,因與其當時的年齡智力不相適應
D. 受贈小提琴的行為無效,因與其當時的年齡智力不相適應
【答案】B
【解析】(1)選項A:16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2)選項B:7歲時的肖特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必須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其獨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肯定無效(即使是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也屬于無效行為);(3)選項CD:9歲和15歲時的肖特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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