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注會《經濟法》每日一練:不動產物權的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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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選】
2015年2月2日,朱某將其房屋以100萬元的價格賣與齊某,雙方簽訂的書面合同約定:合同訂立后3日內齊某搬入居住,自簽約起3個月內由朱某負責協助辦妥房屋產權過戶登記手續。但是,簽約1個月后,朱某又與不知情的周某簽訂合同,將該房賣與周某,價格130萬元,并為周某辦理了產權過戶登記手續,現周某要求齊某搬出該房屋。根據相關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關于表述正確的有( )。
A.兩個房屋買賣合同都有效
B.朱某與齊某的房屋買賣合同自房屋產權人變更登記為周某之日起失效
C.周某已取得該房屋的所有權
D.齊某有權要求朱某承擔不超過已付房款1倍的懲罰性賠償金
【正確答案】 A,C
【答案解析】
(1)選項AB: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雖然齊某未辦理登記手續,并不影響買賣合同的效力,只是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權。(2)選項C: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3)選項D:“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的,買受人在解除合同并賠償損失的前提下,還可以要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房款一倍的懲罰性賠償金;本案中,并非商品房買賣合同,不適用懲罰性賠償金的規定。
不忘初心,堅持自我,方不負始終??忌浞掷煤?a href="http://www.cs-yf.com/zckjs/mrgl/" target="_blank">注會練習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