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注會《經濟法》每日一練:遺失物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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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選】
2015年2月2日,孫某在某餐廳用餐時丟失了自己的婚戒,被服務員陳某拾得。2月20日,程某以5000元從陳某手中購得該戒指,并將戒指送給女友王某做訂婚禮物。2月25日,孫某發現并有證據證明王某戴的戒指就是自己丟失的戒指。根據《物權法》的規定,下列表述中,不正確的是( )。
A.程某取得了該戒指的所有權
B.王某并不當然取得該戒指的所有權
C.2015年2月25日,該戒指的所有權人仍是孫某
D.孫某應該在2017年2月25日之前請求王某返還戒指
【答案】A
【解析】(1)選項A:善意取得制度適用于委托物,而本題中的戒指是遺失物,即脫手物,所以程某并未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該戒指的所有權;(2)選項BCD:當轉讓人將所拾得的
遺失物轉讓給善意第三人時,真權利人擁有選擇權,或者放棄遺失物所有權向轉讓人請求損害賠償,或者自知道或應當知道受讓人之日起2年內向受讓人請求返還原物。本題中,孫某最遲應在2017年2月25日前請求王某返還戒指,故選項D正確;如果孫某依法請求王某返還時,王某并不能取得戒指的所有權,故選項B正確;2015年2月25日,孫某并未表示放棄遺失物所有權,故孫某仍為戒指的所有權人,選項C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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