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會與生活—所得稅匯算清繳(四)之工會經費的納稅調整




文/東奧撰稿人朝乾夕惕
cpa考試和我們的生活息息相關,馬上要開始本年度的所得稅匯算清繳了,我們再來看所得稅匯算清繳對工會經費的納稅調整要求。
再續前緣,我們打盤游戲,稍作休息,一起再看所得稅匯算清繳對工會經費的納稅調整要求。
Q1: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工會經費支出如何扣除?
工會經費在實際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的2%以內的金額準予稅前扣除。超過限額部分,不得稅前列支,必須進行納稅調整。
Q2:會計賬冊中列支的不超過限額的工會經費均能稅前列支嗎?
當然不是啦,這里的工會經費扣除限額同樣不是計提的數據,而必須是企業已經實際“撥繳”的部分,憑真實、合法、有效的憑證,在規定的限額內稅前扣除。
此外,單位為個人購買汽車、住房、電子計算機等不屬于臨時性生活困難補助性質的支出。從工會經費中支付給本單位職工的人人有份的補貼、補助,還有為個人購買汽車、住房、電子計算機的支出、個人獎勵及活動獎勵也都不包括在內。利用工會經費購買購物卡、代金券等?搞請客送禮等活動;濫發津貼、補貼、獎金;支付高消費性的娛樂健身活動;違規設立“小金庫”等都是嚴禁的。這些都是不應計入工會經費,不允許在限額內稅前列支的。
Q3:啥是“真實、合法、有效的憑證”?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工會經費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據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4號)第一條規定:“自2010年7月1日起,企業撥繳的職工工會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憑工會組織開具的《工會經費收入專用收據》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稅務機關代收工會經費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據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0號)規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委托稅務機關代收工會經費的地區,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也可憑合法、有效的工會經費代收憑據依法在稅前扣除。”
如果未取得合法、有效的工會經費憑據,光憑借銀行付款單據是不能稅前列支的
Q4:上繳上級單位的工會經費可以稅前列支嗎?
這里還是把握兩個要點:第一、上繳上級單位工會經費取得合法、有效的憑據了嗎?如果取得了,那么符合稅前列支的基本條件;第二、也是剛性條件,企業本年度實際撥繳的工會經費在實際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的2%以內嗎?如果同時滿足上述兩個條件,那么該筆上繳上級單位的工會經費可以全額稅前列支。
【拓展】工會經費的核算范圍:
根據《中華全國總工會辦公廳關于加強基層工會經費收支管理的通知》總工辦發〔2014〕23號規定:
工會經費應當全部用于為職工服務和開展工會活動。基層工會要按照所在省級工會確定的經費分成比例,及時足額上解經費。工會經費支出包括: (1)工會為會員及其他職工開展教育、文體、宣傳等活動產生的支出。基層工會應當將會員繳納的會費全部用于會員活動支出;(2)工會直接用于維護職工權益的支出。包括工會協調勞動關系和調解勞動爭議、開展職工勞動保護、向職工群眾提供法律咨詢、法律服務、對困難職工幫扶、向職工送溫暖等發生的支出及參與立法和本單位民主管理、集體合同等其他維權支出;(3)工會教育工會干部、加強自身建設及開展業務工作發生的各項支出。包括開展工會干部和積極分子的學習和教育所需教材資料和講課酬金等;評選表彰優秀工會干部和積極分子的獎勵;組織勞動競賽、合理化建議、技術革新和協作活動;召開工會代表大會、委員會、經審會以及工會專業工作會議;開展外事活動、工會組織建設、建家活動、大型專題調研;經審經費、基層工會辦公、差旅等其他專項業務的支出;(4)工會從事建設工程、設備工具購置、大型修繕和信息網絡購建而發生的支出。包括房屋建筑物購建、辦公設備購置、專用設備購置、交通工具購置、大型修繕、信息網絡購建等資本性支出;(5)對工會管理的為職工服務的文化、體育、教育、生活服務等獨立核算的事業單位的補助和非獨立核算的事業單位的各項支出;(6)由工會組織的職工集體福利等方面的支出。主要用于工會組織逢年過節向全體會員發放少量的節日慰問品,會員個人和家庭發生困難情況的補助,以及會員本人過生日的慰問等;(7)以上支出項目以外的必要開支。
cpa并不沒有大家想象的那么難,有時候直接我們的生活息息相關,多多積累生活與工作的經驗對于注會備考也是有很大益處的。
本文作者:東奧撰稿人朝乾夕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