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奧小編】本章平均分值是18分,對于想通過考試的我們而言,灰常重要哦。2015年對本章內容進行微調。因此,歷年的考題是及其具有參照價值的。下面是對第六章常考點的匯總,希望大家查漏補缺,東奧小編少年提前預祝大家取得好成績!
【法條1】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股東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2006年案例分析題、2011年案例分析題)
【法條2】出資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權或者需要辦理權屬登記的知識產權等財產出資,已經交付公司使用但未辦理權屬變更手續的,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主張認定出資人未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當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間內辦理權屬變更手續;在指定的期間內辦理了權屬變更手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已經履行了出資義務;出資人主張自其實際交付財產給公司使用時享有相應股東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2012年案例分析題)
【法條3】在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就出資約定合法的情況下,二者因投資權益的歸屬發生爭議,實際出資人以其實際履行了出資義務為由向名義股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名義股東以公司股東名冊記載、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為由否認實際出資人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012年案例分析題)
【法條4】如果實際出資人未經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于股東名冊、記載于公司章程并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012年案例分析題)
【法條5】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2008年案例分析題、2010年案例分析題、2013年案例分析題)
【法條6】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但是,全體股東可以事先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2006年案例分析題、2013年案例分析題)
【法條7】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并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15日內書面答復股東并說明理由。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2013年案例分析題)
【法條8】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2008年案例分析題)
【法條9】①“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侵犯公司利益:找監事會。股東(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監事會收到股東的書面請求后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30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②“監事”侵犯公司利益:找董事會。股東(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董事會收到股東的書面請求后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30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③公司以外的他人侵犯公司利益:找董事會或者監事會。股東(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或者監事會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董事會、監事會收到股東的書面請求后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30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2011年案例分析題、2013年案例分析題)
【法條10】上市公司的年度股東大會應當于上一會計年度結束后的6個月內舉行。(2001年案例分析題)
【法條11】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2013年案例分析題)
【法條12】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60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2013年案例分析題)
【法條13】股份有限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過子公司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供借款。(2013年案例分析題)
【法條14】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2011年案例分析題)
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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