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會計》選擇題易考點:合營安排的概念及認定
【東奧小編】現階段進入2015年注會強化提高沖刺備考期,為幫助考生們在最后階段提高備考效率,我們根據2015年注冊會計師考試大綱為考生們總結了《會計》科目的選擇題和綜合題易考點,下面我們一起來復習2015《會計》選擇題易考點:合營安排的概念及認定。
本考點能力等級:
能力等級1——知識理解能力
考生應當理解注冊會計師執業所需專業學科的基本理論、基本原理和相關概念。
本知識點屬于《會計》科目第四章長期股權投資及合營安排第四節合營安排的內容。
選擇題易考點:合營安排的概念及認定
(一)合營安排
合營安排是指一項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參與方共同控制的安排。合營安排具有下列特征:
1.各參與方均受到該安排的約束
2.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參與方對該安排實施共同控制
(二)共同控制及判斷原則
1.共同控制,是指按照相關約定對某項安排所共同的控制,并且該安排的相關活動必須經過分享控制權的參與方一致同意后才能決策。
(1)集體控制。如果所有參與方或一組參與方必須一致行動才能決定某項安排的相關活動,則稱所有參與方或一組參與方集體控制該安排。
(2)相關活動的決策。主體應當在確定是由參與方組合集體控制該安排,而不是某一參與方單獨控制該安排后,再判斷這些集體控制該安排的參與方是否共同控制該安排。當且僅當相關活動的決策要求集體控制該安排的參與方一致同意時,才存在共同控制。
如果存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參與方組合能夠集體控制某項安排的,不構成共同控制。
【教材例4-19】假定一項安排涉及三方:A公司、B公司、C公司在該安排中擁有的表決權分別為50%、30%和20%。A公司、B公司、C公司之間的相關約定規定,75%以上的表決權即可對安排的相關活動作出決策。
在本例中,A公司和B公司是能夠集體控制該安排的唯一組合,當且僅當A公司、B公司一致同意時,該安排的相關活動決策方能表決通過。因此A公司、B公司對安排具有共同控制權。
(3)爭議解決機制
相關約定條款的存在一般不會妨礙某項安排成為合營安排。但是,如果在各方未就相關活動的重大決策達成一致意見的情況下,其中一方具備“一票通過權”或者潛在表決權等特殊權力,則需要仔細分析,很可能具有特殊權力的一方實質上具備控制權,不構成合營安排。
(4)僅享有保護性權利的參與方不享有共同控制
(5)一項安排的不同活動可能分別由不同的參與方或參與方組合主導
(6)綜合評估多項相關協議
有時,一項安排的各參與方之間可能存在多項相關協議。在單獨考慮一份協議時,某參與方可能對合營安排具有共同控制,但在綜合考慮該安排的目的和設計的所有情況時,該參與方實際上不一定對該安排并不具有共同控制。因此,在判斷是否存在共同控制時,需要綜合考慮該多項相關協議。
2.合營安排中的不同參與方
只要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參與方對該安排實施共同控制,一項安排就可以被認定為合營安排,并不要求所有參與方都對該安排享有共同控制。對合營安排享有共同控制的參與方(分享控制權的參與方)被稱為“合營方”;對合營安排不享有共同控制的參與方被稱為“非合營方”。
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 上一篇文章: 2015《會計》第三章選擇題和綜合題易考點匯總
- 下一篇文章: 2015《會計》選擇題易考點:合營安排的分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