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會計》基礎考點:銷售商品、提供勞務收到的現金
【東奧小編】現階段進入2015年注會基礎備考期,是全面梳理考點的寶貴時期,我們一起來學習2015《會計》基礎考點:銷售商品、提供勞務收到的現金。
【內容導航】:
(1)銷售商品、提供勞務收到的現金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會計》科目第十二章財務報表第四節現金流量表的內容。
【知識點】:銷售商品、提供勞務收到的現金
現金流量表主表中各項目的確定,可通過以下途徑之一取得:
(1)根據本期發生的影響現金流量的經濟業務確定;
(2)調整法:根據本期發生的全部經濟業務,通過對利潤表和資產負債表中的全部項目進行調整編制現金流量表。
(一)現金流量表正表各項目的確定
1.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
(1)銷售商品、提供勞務收到的現金
“銷售商品、提供勞務收到的現金”項目,反映企業銷售商品、提供勞務實際收到的現金(含銷售收入和應向購買者收取的增值稅稅額)。
主要包括:本期銷售商品和提供勞務本期收到的現金,前期銷售商品和提供勞務本期收到的現金,本期預收的商品款和勞務款等,本期發生銷貨退回而支付的現金應從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收入款項中扣除。與銷售商品、提供勞務有關的經濟業務主要涉及利潤表中的“營業收入”項目,資產負債表中的“應交稅費(銷項稅額部分)”項目、“應收賬款”項目、“應收票據”項目和“預收款項”項目等,通過對上述項目進行分析,則能夠計算確定銷售商品提供勞務收到的現金。
銷售商品、提供勞務收到的現金的計算公式為:
銷售商品、提供勞務收到的現金=銷售商品、提供勞務產生的“收入和增值稅銷項稅額”+應收賬款本期減少額(期初余額-期末余額)+應收票據本期減少額(期初余額-期末余額)+預收款項本期增加額(期末余額-期初余額)±特殊調整業務
上述公式中的特殊調整業務作為加項或減項的處理原則是:應收賬款、應收票據和預收賬款等賬戶(不含三個賬戶內部轉賬業務)借方對應的賬戶不是銷售商品提供勞務產生的“收入和增值稅銷項稅額類” 賬戶,則作為加項處理,如以非現金資產換入應收賬款等;應收賬款、應收票據和預收賬款等賬戶(不含三個賬戶內部轉賬業務)貸方對應的賬戶不是“現金類” 賬戶的業務,則作為減項處理,如客戶用非現金資產抵償債務等。
責任編輯:秋天的兔斯基
- 上一篇文章: 2015《會計》基礎考點:現金流量表的編制方法及程序
- 下一篇文章: 2015《會計》基礎考點:收到的稅費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