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會計》基礎考點:權益工具與金融負債的區分
【東奧小編】現階段進入2015年注會基礎備考期,是全面梳理考點的寶貴時期,我們一起來學習2015《會計》基礎考點:權益工具與金融負債的區分。
【內容導航】:
(一)相關概念
(二)權益工具與金融負債的基本原則
(三)以外幣計價的配股權、期權或認股權證
(四)或有結算條款
(五)結算選擇權
(六)合并財務報表中金融負債和權益工具的區分
(七)特殊金融工具的區分
(八)發行金融工具的重分類
(九)收益和庫存股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會計》科目第十章所有者權益第一節所有者權益核算的基本要求的內容。
【知識點】:權益工具與金融負債的區分
(一)相關概念
1.金融工具
金融工具,是指形成一個企業的金融資產,并形成其他單位的金融負債或權益工具的合同。
分類:基本金融工具(債券、股票等);衍生金融工具(期貨、期權、互換等)。
核算:企業發行金融工具,應當按照該金融工具的實質,以及金融資產、金融負債和權益工具的定義,在初始確認時將該金融工具或其組成部分確認為金融資產、金融負債或權益工具。
例如:股票是金融工具,發行方形成權益工具,購買方形成金融資產;發行債券也是金融工具,發行方形成金融負債,購買方形成金融資產。
2.金融負債
金融負債是指企業的下列負債:
(1)向其他單位交付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的合同義務;
(2)在潛在不利條件下,與其他單位交換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合同義務;
(3)將來須用或可用企業自身權益工具進行結算的非衍生工具的合同義務,企業根據該合同將交付非固定數量發行方的自身權益工具;
(4)將來須用或可用發行方自身權益工具進行結算的衍生工具的合同義務,但企業以固定金額的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換取固定數量的自身權益工具的衍生工具合同義務除外。
3.權益工具
權益工具是指能證明擁有某個企業在扣除所有負債后的資產中的剩余權益的合同。
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發行方應當將發行的金融工具分類為權益工具:
(1)該金融工具不包括交付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給其他方,或在潛在不利條件下與其他方交換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合同義務;
(2)將來須用或可用企業自身權益工具結算該金融工具的,如該金融工具為非衍生工具(如甲公司發行了一項無固定期限、能夠自主決定支付本息的可轉換優先股等),不包括交付可變數量的自身權益工具進行結算的合同義務;如為衍生工具(如認股權證等),企業只能通過以固定數量的自身權益工具交換固定金額的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結算該金融工具。
(二)權益工具與金融負債的基本原則
金融工具具有交付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給其他單位的合同義務,在潛在不利條件下與其他單位交換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合同義務 |
金融負債 | |
金融工具沒有包括交付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給其他單位的合同義務,也沒有包括在潛在不利條件下與其他單位交換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合同義務 |
權益工具 | |
須用或可用發行方自身權益工具進行結算 |
非衍生工具:不包括交付非固定數量的發行方自身權益工具進行結算的合同義務 |
權益工具 |
衍生工具:只能通過交付固定數量的發行方自身權益工具換取固定的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進行結算 |
1.是否存在無條件地避免交付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的合同義務
(1)如果企業不能無條件地避免以交付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來履行一項合同義務,則該合同義務符合金融負債的定義。
(2)如果企業能夠無條件地避免交付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則不構成金融負債。
【提示】以前實施分配的情況和未來實施分配的意向不影響權益工具和金融負債的劃分。
2.是否通過交付固定數量的自身權益工具結算
(1)基于自身權益工具的非衍生工具
非固定數量的自身權益工具結算:是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的替代品,屬于金融負債。
固定數量的自身權益工具結算:屬于權益工具。
(2)基于自身權益工具的衍生工具
固定換固定:權益工具
其他:金融負債
(三)以外幣計價的配股權、期權或認股權證
符合固定換固定,應分類為權益工具,但屬于范圍很窄的例外情況。
(四)或有結算條款
對于附有或有結算條款的金融工具,發行方不能無條件地避免交付現金、其他金融資產或以其他導致該工具成為金融負債的方式進行結算的,應當分類為金融負債。
有例外,如只有在發行方清算時,才需以現金、其他金融資產或以其他導致該工具成為金融負債的方式進行結算等。
(五)結算選擇權
對于存在結算選擇權的衍生工具(例如,合同規定發行方或持有方能選擇以現金凈額或以發行股份交換現金等方式進行結算的衍生工具),發行方應當將其確認為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但所有可供選擇的結算方式均表明該衍生工具應當確認為權益工具的除外。
(六)合并財務報表中金融負債和權益工具的區分
在合并財務報表中對金融工具(或其組成部分)進行分類時,企業應考慮集團成員和金融工具的持有方之間達成的所有條款和條件,以確定集團作為一個整體是否由于該工具而承擔了交付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的義務,或者承擔了以其他導致該工具分類為金做負 債的方式進行結算的義務。
(七)特殊金融工具的區分
1.可回售工具
可回售工具,是指根據合同約定,持有方有權將該工具回售給發行方以獲取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的權利,或者在未來某一不確定事項發生或者持有方死亡或退休時,自動回售給發行方的金融工具。
符合金融負債定義,但同時具有下列特征的可回售工具,應當分類為權益工具:
(1)賦予持有方在企業清算時按比例份額獲得該企業凈資產的權利
(2)該工具所屬的類別次于其他所有工具類別,即該工具在歸屬于該類別前無須轉換為另一種工具,且在清算時對企業資產沒有優先于其他工具的要求權
(3)該類別的所有工具具有相同的特征(例如它們必須都具有可回售特征,并且用于計算回購或贖回價格的公式或其他方法都相同)
(4)除了發行方應當以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回購或贖回該工具的合同義務外,該工具不滿足金融負債定義中的任何其他特征;
(5)該工具在存續期內的預計現金流量總額,應當實質上基于該工具存續期內企業的損益、已確認凈資產的變動、已確認和未確認凈資產的公允價值變動(不包括該工具的任何影響)。
2.發行方僅在清算時才有義務向另一方按比例交付其凈資產的金融工具
符合金融負債定義,但同時具有下列特征的發行方僅在清算時才有義務向另一方按比例交付其凈資產的金融工具,應當分類為權益工具:(1)賦予持有方在企業清算時按比例份額獲得該企業凈資產的權利;(2)該工具所屬的類別次于其他所有工具類別; (3)在次于其他所有類別的工具類別中,發行方對該類別中所有工具都應當在淸算時承擔按比例份額交付其凈資產的同等合同義務。
3.特殊金融工具分類為權益工具的其他條件
4.特殊金融工具在母公司合并財務報表中的處理
子公司在個別財務報表中作為權益工具列報的特殊金融工具,在其母公司合并財務報表中對應的少數股東權益部分,應當分類為金融負債。
(八)發行金融工具的重分類
由于發行的金融工具原合同條款約定的條件或事項隨著時間的推移或經濟環境的改變而發生變化,可能會導致已發行金融工具(含特殊金融工具)的重分類。
(九)收益和庫存股
1.利息、股利、利得或損失的處理
(1)金融工具或其組成部分屬于金融負債
計入當期損益
(2)金融工具或其組成部分屬于權益工具
發行方應當作為權益的變動處理
2.庫存股
回購自身權益工具(庫存股)支付的對價和交易費用,應當減少所有者權益,不得確認金融資產。
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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