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條件批準制度_25年注會經濟法學習要點




備考注會經濟法,建議與稅法、戰略等記憶型科目搭配備考,利用知識關聯性提升效率。例如,經濟法中的票據法與稅法的小稅種政策存在實務銜接點,同步復習可強化理解。以下是《經濟法》學習要點精講,一起來看看吧!
【所屬章節】
第十一章:反壟斷法律制度
第五單元:經營者集中反壟斷審查制度
【知 識 點】
經營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條件批準制度
1.什么是經營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條件批準制度
對于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經營者集中,參與集中的經營者提出的附加限制性條件承諾方案能夠有效減少集中對競爭產生的不利影響的,市場監管總局可以作出附加限制性條件批準決定。參與集中的經營者未能在規定期限內提出附加限制性條件承諾方案,或者所提出的承諾方案不能有效減少集中對競爭產生的不利影響的,市場監管總局應當作出禁止經營者集中的決定。
2.限制性條件的種類
根據經營者集中交易具體情況,限制性條件可以包括如下種類:
(1)剝離有形資產,知識產權、數據等無形資產或者相關權益等結構性條件;(簡稱“剝離業務”)
(2)開放網絡或者平臺等基礎設施、許可關鍵技術(包括專利、專有技術或者其他知識產權)、終止排他性協議或者獨占性協議、保持獨立運營、修改平臺規則或者算法、承諾兼容或者不降低互操作性水平等行為性條件;
(3)結構性條件和行為性條件相結合的綜合性條件。
3.承諾方案
(1)為減少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的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參與集中的經營者可以向市場監管總局提出附加限制性條件承諾方案。
(2)市場監管總局應當對承諾方案的有效性、可行性和及時性進行評估,并及時將評估結果通知申報人。市場監管總局認為承諾方案不足以減少集中對競爭的不利影響的,可以與參與集中的經營者就限制性條件進行磋商,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內提出其他承諾方案。
(3)承諾方案存在不能實施的風險的,參與集中的經營者可以(而非“應當”)提出備選方案。備選方案應當在首選方案無法實施后生效,并且比首選方案的條件更為嚴格。
4.限制性條件的履行監督
(1)對于附加限制性條件批準的經營者集中,義務人應當嚴格履行審查決定規定的義務,并按規定向市場監管總局報告限制性條件履行情況。
(2)市場監管總局可以自行或者通過受托人(包括監督受托人和剝離受托人)對義務人履行限制性條件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通過受托人監督檢查的,市場監管總局應當在審查決定中予以明確。
5.限制性條件的解除
(1)審查決定應當規定附加限制性條件的期限。
(2)根據審查決定,限制性條件到期自動解除的,經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核查確認,義務人未違反審查決定的,限制性條件自動解除。義務人存在違反審查決定情形的,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可以適當延長附加限制性條件的期限,并及時向社會公布。
(3)根據審查決定,限制性條件到期后義務人需要申請解除的,義務人應當提交書面申請并說明理由。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評估后決定解除限制性條件的,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
(4)限制性條件為業務剝離的,經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核查確認,義務人履行完成所有義務的,限制性條件自動解除。
6.限制性條件的變更
(1)審查決定生效期間,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可以主動或者應義務人申請對限制性條件進行重新審查,變更或者解除限制性條件。
(2)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決定變更或者解除限制性條件的,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
(3)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變更或者解除限制性條件時,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①集中交易方是否發生重大變化;
②相關市場競爭狀況是否發生實質性變化;
③實施限制性條件是否無必要或者不可能;
④應當考慮的其他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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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科目知識點“經營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條件批準制度”的相關內容,經濟法為文科類科目,備考時容易出現混淆的情況,建議考生在備考時通過習題練習輔助記憶考點,鞏固理解!
注:以上內容選自黃潔洵老師《經濟法》科目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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