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合伙企業的設立_2019年注會經濟法基礎階段知識點
知識和能力是一點一點積累起來的,要有扎實的基礎,要溫習和鞏固,為了幫助同學們備考,小編整理了注冊會計師經濟法基礎班的知識點,快來看吧!
【內容導航】
普通合伙企業的設立
【所屬章節】
第五章 合伙企業法律制度
【知識點】普通合伙企業的設立
普通合伙企業的設立
一、合伙人
1、合伙人至少為2人以上,對于普通合伙企業合伙人數的最高限額,《合伙企業法》未作規定。
2、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如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
3、合伙人為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得成為普通合伙人。
4、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伙人,但可以成為有限合伙人。
二、出資
1、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普通合伙人也可以用勞務出資。
2、合伙人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需要評估作價的,可以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也可以由全體合伙人委托法定評估機構評估。
3、合伙人以勞務出資的,其評估辦法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并在合伙協議中載明。
【解釋】只有普通合伙人可以以勞務出資,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三、企業名稱
1、普通合伙企業應當在名稱中標明“普通合伙”字樣。
2、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應當在名稱中標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樣。
3、有限合伙企業名稱中應當標明“有限合伙”字樣。
四、合伙協議
1、合伙協議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生效。
2、修改或者補充合伙協議,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距離注冊會計師考試越來越近,每分每秒都是非常寶貴的,考生們要多花一些時間進行備考,東奧祝同學們順利通關注冊會計師考試!
(注:以上內容選自郭守杰老師《經濟法》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