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會向來都是留給有準備的人,2016年注會考試備考復習揚帆起航。為了幫助大家提升備考效率,東奧小編根據2015年注會教材整理了2016年注冊會計師考試知識點,祝大家備考愉快!下面是2016年注會考試《經濟法》知識點:抵押權的實現。
知識點:抵押權的實現
一 、方式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
1.達成協議: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提示】協議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其他債權人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協議
2.未達成協議,找法院:抵押權人與抵押人未就抵押權實現方式達成協議的,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抵押財產
(1)價款超過債權數額:剩余部分歸抵押人所有
(2)價款不足債權數額:債務人負繼續清償義務
二、清償順序
以抵押物所得價款清償債務的順序:
(1)實現抵押權的費用
(2)主債權的利息
(3)主債權
三 、優先受償順序
1.同一抵押財產為數項債權設定抵押時的清償順序
(1)抵押權已登記的先于未登記的受償
(2)抵押權已登記的,按照登記的先后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3)抵押權均未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2.萬變不離其序
(1)順位在后的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先到期的,抵押權人只能就抵押物價值超出順位在先的抵押擔保債權的部分受償
(2)順位在先的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先到期的,抵押權實現后的剩余價款應予提存,留待清償順位在后的抵押擔保債權
(3)抵押權人可以放棄抵押權或抵押權的順位,同時,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可以協議變更抵押權順位以及被擔保的債權數額等內容,但抵押權的變更,未經其他抵押權人“書面同意”,不得對其他抵押權人產生不利影響。
距離2016年cpa考試越來越近了,東奧會計在線祝大家都能輕松過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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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子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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