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會向來都是留給有準備的人,2016年注會考試備考復習揚帆起航。為了幫助大家提升備考效率,東奧小編根據2015年注會教材整理了2016年注冊會計師考試知識點,祝大家備考愉快!下面是2016年注會考試《經濟法》知識點:抵押權。
知識點:抵押權
優先受償順序 |
(4)債務人以自己的財產設定抵押,抵押權人放棄該抵押權的,其他擔保人在抵押權人喪失優先受償權益的范圍內“免除”擔保責任,但其他擔保人承諾仍然提供擔保的除外 【鏈接1】債務人以自己的財產出質,質權人放棄該質權的,其他擔保人在質權人喪失優先受償權益的范圍內“免除”擔保責任,但其他擔保人承諾仍然提供擔保的除外 【鏈接2】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債權履行期間屆滿后,向債權人提供了債務人可供執行財產的真實情況的,債權人放棄或怠于行使權利致使該財產不能被執行,保證人可以請求法院在其提供可供執行財產的實際價值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 |
三大擔保物權 |
留置權>法定登記的抵押權>質權>未登記抵押權 1.同一動產上已設立抵押權或者質權,該動產又被留置的,留置權人優先受償 2.同一財產法定登記的抵押權與質權并存時,抵押權人優先于質權人受償;質權與未登記抵押權并存時,質權人優先于抵押權人受償 |
土地出讓金>抵押權 |
拍賣“劃撥”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所得的價款,應先依法繳納相當于應繳納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款額,抵押權人可主張剩余價款的優先受償權 |
不可分性 |
1.主債權未受全部清償的,抵押權人可以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其抵押權 2.主債權被分割或者部分轉讓的,各債權人可以就其享有的債權份額行使全部抵押權 3.主債務被分割或者部分轉讓的,抵押人仍以其抵押物擔保數個債務人履行債務;但第三人提供抵押的,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未經抵押人“書面同意”時,抵押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擔保責任 |
距離2016年cpa考試越來越近了,東奧會計在線祝大家都能輕松過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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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子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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