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經濟法》高頻考點:訴訟時效的中止
【東奧小編】我們一起來學習2015《經濟法》高頻考點:訴訟時效的中止。本考點屬于《經濟法》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第三單元訴訟時效制度的內容。
【考頻分析】:
考頻:★★
注釋:本考點2014年考過單選題。

1.訴訟時效中止的事由
2.訴訟時效中止的時間
【高頻考點】:訴訟時效的中止
1.訴訟時效中止的事由
(1)不可抗力
(2)其他障礙
①權利被侵害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代理權、喪失行為能力;
②繼承開始后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③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無法主張權利;
④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主張權利的客觀情形。
2.訴訟時效中止的時間
(1)只有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發生中止事由,才能中止訴訟時效的進行。
(2)如果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以前發生權利行使障礙,而到最后6個月時該障礙已經消除,則不能發生訴訟時效中止。
(3)如果該障礙在最后6個月時尚未消除,則應從最后6個月開始時中止時效期間,直至該障礙消除。
【相關復習資料】:
注會頻道相關推薦:
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 上一篇文章: 2015《經濟法》高頻考點: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
- 下一篇文章: 沒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