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經濟法》綜合題易考點:票據權利的善意取得
【東奧小編】現階段進入2015年注會強化提高沖刺備考期,為幫助考生們在最后階段提高備考效率,我們根據2015年注冊會計師考試大綱為考生們總結了《經濟法》科目的選擇題和綜合題易考點,下面我們一起來復習2015《經濟法》綜合題易考點:票據權利的善意取得。
本考點能力等級:
能力等級 3—— 綜合運用能力
考生應當在理解基本理論、基本原理和相關概念的基礎上,在比較復雜的職業環境上,堅守職業價值觀、遵循職業道德、堅持職業態度,綜合運用相關專業學科知識和職業技能解決實務問題。
本知識點屬于《經濟法》科目第九章票據與支付結算法第三單元票據權利和票據行為的內容。
綜合題易考點:票據權利的善意取得
票據權利的善意取得,是指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之票據權利,受讓人依照《票據法》規定的票據轉讓方式取得票據,并且善意且無重大過失,則可以取得票據權利的法律制度。
1.票據權利善意取得的要件
(1)轉讓人是“形式上”的票據權利人,從“形式上”享有處分權。轉讓人必須是票據記載的最后持票人(收款人或者被背書人),受讓人才有理由相信其有處分權。
(2)轉讓人“實質上”沒有處分權。
(3)受讓人依照《票據法》規定的轉讓方式取得票據。即受讓人基于背書轉讓的方式取得票據,而且符合背書行為的形式和實質要件。
(4)受讓人善意且無重大過失。如果受讓人明知轉讓人沒有處分權,則不能取得票據權利。
【解釋】轉讓人沒有處分權的多數情形是因為轉讓人與其前手之間的票據行為無效。受讓人并無義務審查轉讓人與其前手之間的法律關系,更沒有義務審查更早的法律關系。只有在受讓人因為某種其他原因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相關事由時,才導致其存在惡意或者有重大過失。
(5)受讓人須付出相當對價。
【解釋】因稅收、繼承、贈與可以依法無償取得票據的,所享有的票據權利不得優于其前手。在無權處分的情形下,其前手并不享有票據權利,因此,無償取得票據的,即使受讓人善意也不能取得票據權利。
2.票據權利善意取得的法律后果
(1)受讓人取得票據權利;
(2)原權利人喪失票據權利。
3.票據權利善意取得制度的參照適用
責任編輯:roro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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