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經濟法》選擇題易考點:資本項目
【東奧小編】現階段進入2015年注會強化提高沖刺備考期,為幫助考生們在最后階段提高備考效率,我們根據2015年注冊會計師考試大綱為考生們總結了《經濟法》科目的選擇題和綜合題易考點,下面我們一起來復習2015《經濟法》選擇題易考點:資本項目。
本考點能力等級:
能力等級1——知識理解能力
考生應當理解注冊會計師執業所需專業學科的基本理論、基本原理和相關概念。
本知識點屬于《經濟法》科目第十二章涉外經濟法律制度第五單元外匯管理法律制度的內容。
選擇題易考點:資本項目
1.資本項目的界定(2011年多選題)
資本項目包括資本轉移、直接投資、證券投資、衍生產品投資、貸款以及非生產、非金融資產的收買或者放棄等。
【解釋1】經常項目包括貿易收支、服務收支、收益(包括職工報酬和投資收益)和經常轉移(單方面轉移)。
【解釋2】境內個人在境外買房屬于資本項目的外匯支出。
2.資本項目外匯收支管理的一般規定
(1)資本項目外匯收入
資本項目外匯收入,保留或者賣給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經外匯管理機關“批準”,但國家規定無需批準的除外。
(2)資本項目外匯支出
資本項目外匯支出,憑有效單證以自有外匯支付或者向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的金融機構購匯支付。國家規定應當經外匯管理機關批準的,應當在外匯支付前辦理批準手續。依法終止的外商投資企業,依法進行清算、納稅后,屬于外方投資者所有的人民幣,可以向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的金融機構購匯匯出。
3.直接投資項下的外匯管理
(1)外商直接投資(2014年重大調整)
①對外商境內直接投資的外匯實行登記管理制度。無論是直接投資的匯入還是匯出,外國投資者應先在外匯局辦理登記。
②境內直接投資所涉主體(外商投資企業)在辦理登記后,可根據實際需要到銀行開立前期費用賬戶、資本金賬戶及資產變現賬戶等境內直接投資賬戶。
(2)境外直接投資
①境內機構可以使用自有外匯資金、符合規定的國內外匯貸款、人民幣購匯或者實物、無形資產及經外匯局核準的其他外匯資產進行境外直接投資;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所得利潤也可留存境外用于其境外直接投資。其中,自有外匯資金包括經常項目外匯賬戶、外商投資企業資本金賬戶等賬戶內的外匯資金。
②外匯局對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及其形成的資產和相關權益實行“外匯登記備案制度”。
【解釋】對于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已經取消了原來對外匯資金的來源審核,改為實行登記備案制度。
③境內機構將其所得的境外直接投資利潤匯回境內的,可以保存在其“經常項目”外匯賬戶或者辦理結匯。
【解釋】(1)投資收益屬于經常項目;(2)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所得的利潤也可留存境外用于其境外直接投資。
4.有價證券及衍生產品發行、交易項下的外匯管理(2011年單選題、2014年多選題)
(1)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制度
①中國證監會負責QFII資格的審定、投資工具的確定、持股比例限制等。
②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投資額度的審定、資金匯出入和匯兌管理等。
(2)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QDII)制度
①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分別負責各自監管范圍內金融機構境外投資業務的市場準入,包括資格審批、投資品種確定以及相關風險管理。
②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QDII機構境外投資額度、賬戶及資金匯兌管理。
(3)境外上市外資股(H股)制度(2014年重大調整)
①境內公司應在境外上市首次發股結束后的15個工作日內,到其注冊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境外上市登記。
②境內公司境外上市后,其境內股東擬根據有關規定增持或者減持境外股份的,也應到境內股東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境外持股登記。
③境內公司和境內股東應當憑上述登記證明,分別在所在地銀行開立境內專用賬戶,用以辦理與該項業務對應的資金匯兌與劃轉。
④境內公司申請境外上市境內專用賬戶資金結匯的,應向所在地外匯局申請,外匯局審核上述材料無誤后為境內公司出具結匯核準件,境內公司憑該核準件到銀行辦理結匯手續。
5.外債管理(2014年重大調整)
(1)短期外債原則上只能用于流動資金,不得用于固定資產投資等中長期用途。
(2)外商投資企業借用的外債資金可以結匯使用。除另有規定外,境內金融機構和中資企業借用的外債資金不得結匯使用。
(3)外保內貸
①符合規定的債務人向境內金融機構借款時,可以接受境外機構或者個人提供的擔保(以下簡稱“外保內貸”)。境內債權人應按相關規定向所在地外匯局報送相關數據。發生境外擔保履約的,債務人應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外債登記。
②外商投資企業辦理境內借款接受境外擔保的,可直接與境外擔保人、債權人簽訂擔保合同。發生境外擔保履約的,其擔保履約額應納入外商投資企業外債規模管理。
③中資企業辦理境內借款接受境外擔保的,應事前向所在地外匯局申請外保內貸額度,中資企業可在外匯局核定的額度內直接簽訂擔保合同。
(4)對外轉讓不良資產
①境內機構對外轉讓不良資產,應按規定獲得“批準”。
②對外轉讓不良資產獲得批準后,境外投資者或其代理人應到外匯局辦理對外轉讓不良資產“備案”手續。
③受讓不良資產的境外投資者或其代理人通過清收、再轉讓等方式取得的收益,經外匯局“核準”后可匯出。
6.境內機構對外提供商業貸款的管理
(1)銀行業金融機構在批準的經營范圍內可以直接向境外提供商業貸款。
(2)其他境內機構向境外提供商業貸款,應當報經外匯管理機關“批準”(而非備案)。
責任編輯:roro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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