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經濟法》選擇題易考點:證券交易系統轉讓
【東奧小編】現階段進入2015年注會強化提高沖刺備考期,為幫助考生們在最后階段提高備考效率,我們根據2015年注冊會計師考試大綱為考生們總結了《經濟法》科目的選擇題和綜合題易考點,下面我們一起來復習2015《經濟法》選擇題易考點:證券交易系統轉讓。
本考點能力等級:
能力等級1——知識理解能力
考生應當理解注冊會計師執業所需專業學科的基本理論、基本原理和相關概念。
本知識點屬于《經濟法》科目第十章企業國有資產法律制度第六單元國有股東轉讓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內容。
選擇題易考點:證券交易系統轉讓
國有股東通過證券交易系統轉讓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可以采用事后報備和事先報批兩種情況處理。
1.事后報備
國有控股股東按照內部決策程序決定轉讓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完成轉讓后,事后報省級或省級以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備案。采用該程序轉讓須同時符合兩個條件:
(1)總股本不超過10億股的上市公司,國有控股股東在連續三個會計年度內累計凈轉讓股份(累計轉讓股份扣除累計增持股份后的余額)的比例未達到上市公司總股本的5%;總股本超過10億股的上市公司,國有控股股東在連續三個會計年度內累計凈轉讓股份的數量未達到5000萬股或累計凈轉讓股份的比例未達到上市公司總股本的3%;
(2)國有控股股東轉讓股份不涉及上市公司控制權的轉移。多個國有股東屬于同一控制人的,其累計凈轉讓股份的數量或比例應合并計算。
2.事先報批
(1)“國有控股股東”按照內部決策程序決定轉讓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時,事前須報經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批準。采用該程序轉讓是指不同時具備事后報備兩個條件的,應將轉讓方案逐級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批準后方能實施。
(2)“國有參股股東”通過證券交易系統在一個完整會計年度內累計凈轉讓股份比例未達到上市公司總股本5%的,由國有參股股東按照內部決策程序決定,并在每年1月31日前將其上年度轉讓上市公司股份的情況報省級或省級以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備案;達到或超過上市公司總股本5%的,應將轉讓方案逐級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批準后實施。
責任編輯:roro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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