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經濟法》選擇題易考點:重整申請
【東奧小編】現階段進入2015年注會強化提高沖刺備考期,為幫助考生們在最后階段提高備考效率,我們根據2015年注冊會計師考試大綱為考生們總結了《經濟法》科目的選擇題和綜合題易考點,下面我們一起來復習2015《經濟法》選擇題易考點:重整申請。
本考點能力等級:
能力等級1——知識理解能力
考生應當理解注冊會計師執業所需專業學科的基本理論、基本原理和相關概念。
本知識點屬于《經濟法》科目第八章企業破產法律制度第十三單元重整程序與和解制度的內容。
選擇題易考點:重整申請
1.“債務人或者債權人”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進行重整。
2.“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債務人或者出資額占債務人注冊資本10%以上的出資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其他債權人”也可以申請對債務人進行重整。(2013年案例分析題)
【解釋】提出破產清算與和解申請,以債務人已發生破產原因為前提;而重整申請則在債務人有發生破產原因的“可能”時即可提出,可以使債務人獲得更為充分的挽救機會。
責任編輯:roro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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