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經濟法》選擇題易考點:不動產登記制度
【東奧小編】現階段進入2015年注會強化提高沖刺備考期,為幫助考生們在最后階段提高備考效率,我們根據2015年注冊會計師考試大綱為考生們總結了《經濟法》科目的選擇題和綜合題易考點,下面我們一起來復習2015《經濟法》選擇題易考點:不動產登記制度。
本考點能力等級:
能力等級1——知識理解能力
考生應當理解注冊會計師執業所需專業學科的基本理論、基本原理和相關概念。
本知識點屬于《經濟法》科目第三章物權法律制度第二單元不動產的物權變動的內容。
選擇題易考點:不動產登記制度
1.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2015年新增)
根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2015年3月1日起施行)的規定,我國實行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全國不動產登記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確定一個部門為本行政區域的不動產登記機構,負責不動產登記工作,并接受上級人民政府不動產登記主管部門的指導、監督。需要登記的不動產物權包括:
(1)集體土地使用權;
(2)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所有權;
(3)森林、林木所有權;
(4)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5)建設用地使用權;
(6)宅基地使用權;
(7)海域使用權;
(8)地役權;
(9)抵押權;
(10)法律規定需要登記的其他不動產權利。
2.不動產權屬證書與不動產登記簿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不動產登記簿為準。(2008年案例分析題)
3.更正登記
權利人、利害關系人認為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事項錯誤的,可以申請更正登記。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書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證據證明登記確有錯誤的,登記機構應當予以更正。
4.異議登記
如果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不同意”更正,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異議登記。
(1)登記機構予以異議登記的,申請人在異議登記之日起“15日”內不起訴,異議登記失效。
(2)異議登記不當,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向申請人請求損害賠償。
【解釋】異議登記使得登記簿上所記載的權利失去正確性推定的效力,異議登記后,第三人不得主張基于登記而產生的公信力(不適用于善意取得)。
5.預告登記(2014年多選題)
當事人簽訂買賣房屋或者其他不動產物權的協議,為保障將來實現物權,按照約定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預告登記。
(1)預告登記后,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
(2)預告登記后,債權消滅或者自能夠進行不動產登記之日起3個月內未申請登記的,預告登記失效。
【解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申請預告登記:(1)預購商品房;(2)以預購商品房設定抵押;(3)房屋所有權轉讓、抵押;(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責任編輯:roroao
- 上一篇文章: 2015《經濟法》選擇題易考點:物權法的基本原則
- 下一篇文章: 沒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