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經濟法》基礎考點:《反壟斷法》的實施機制
【東奧小編】現階段進入2015年注會基礎備考期,是全面梳理考點的寶貴時期,我們一起來學習2015《經濟法》基礎考點:《反壟斷法》的實施機制。
【內容導航】:
1.法律責任
2.反壟斷執法機構
3.反壟斷調查措施
4.反壟斷調查程序

本知識點屬于《經濟法》科目第十一章反壟斷法律制度第一單元反壟斷法律制度概述的內容。
【知識點】:《反壟斷法》的實施機制
我國《反壟斷法》的實施機制采取行政執法與民事訴訟并行的“雙軌制”模式。
1.法律責任(2012年多選題)
(1)行政責任
我國《反壟斷法》規定的行政責任主要包括: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罰款、限期恢復原狀等形式。當事人不服反壟斷法執法機構有關處罰決定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民事責任
民事責任主要包括停止侵害、賠償損失等。其中,損害賠償責任是最主要的民事責任。
【解釋】相關當事人可以主張損害賠償責任的情形:(1)因經營者的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而受損的;(2)因壟斷協議當事人一方對違反壟斷協議的他方實施處罰,給其造成損失的;(3)因壟斷協議無效,協議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當事人主張返還對價、恢復原狀的;(4)因壟斷協議無效,消費者向實施壟斷協議的經營者主張返還多付價款的。
(3)刑事責任
《反壟斷法》未對“壟斷行為”規定刑事責任,僅對“阻礙、拒絕反壟斷執法機構審查、調查行為”以及“反壟斷執法機構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執法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兩種情形,規定了刑事責任。
2.反壟斷執法機構(2013年單選題)
(1)國家工商局負責非價格壟斷行為,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方面的反壟斷執法工作;
(2)國家發改委負責依法查處價格壟斷行為;
(3)商務部負責經營者集中行為的反壟斷審查工作。
【解釋】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并非執法機構,而是關于反壟斷工作的議事協調機構。
3.反壟斷調查措施(2014年多選題)
反壟斷執法機構調查涉嫌壟斷行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進入被調查的經營者的營業場所或者其他有關場所進行檢查;
(2)詢問被調查的經營者、利害關系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要求其說明有關情況;
(3)查閱、復制被調查的經營者、利害關系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的有關單證、協議、會計賬簿、業務函電、電子數據等文件、資料;
(4)查封、扣押相關證據;
(5)查詢經營者的銀行賬戶。
4.反壟斷調查程序
(1)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依舉報人的舉報對涉嫌壟斷行為立案調查,也可以依職權主動立案。
(2)被調查的經營者承諾在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可的期限內采取具體措施消除該行為后果的,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決定中止調查。經營者履行承諾的,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決定終止調查;否則,反壟斷執法機構應當恢復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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