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經濟法》基礎考點:股票定向發行
【東奧小編】現階段進入2015年注會基礎備考期,是全面梳理考點的寶貴時期,我們一起來學習2015《經濟法》基礎考點:股票定向發行。
【內容導航】:
1.股票定向發行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經濟法》科目第七章證券法律制度第一單元非上市公眾公司的內容。
【知識點】:股票定向發行
無論是普通公司通過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累計超過200人而成為非上市公眾公司,還是已經成為非上市公眾公司的發行人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都必須經過中國證監會的核準,而且發行對象必須只能是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定對象。
1.特定對象的范圍
(1)公司股東;
(2)公司的董事、監事、髙級管理人員、核心員工;
(3)符合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規定的自然人投資者、法人投資者及其他經濟組織。
2.決議方式
發行人董事會應當依法就本次股票發行的具體方案作出決議,并提請股東大會批準,股東大會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3.公司申請定向發行股票,可以申請一次核準,分期發行。自中國證監會予以核準之日起,公司應當在3個月內完成首期發行,剩余數量應當在12個月內發行完畢。超過核準文件限定的有效期未發行的,必須重新經中國證監會核準后方可發行。首期發行數量應當不少于總發行數量的50%,剩余各期發行的數量由公司自行確定,每期發行后5個工作日內將發行情況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4.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開轉讓股票的非上市公眾公司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后股東累計不超過200人的,豁免向中國證監會申請核準,由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自律管理,但發行對象應當符合對特定對象范圍的規定。
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 上一篇文章: 2015《經濟法》基礎考點:非上市公眾公司的界定
- 下一篇文章: 沒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