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經濟法》基礎考點:優先權
【東奧小編】現階段進入2015年注會基礎備考期,是全面梳理考點的寶貴時期,我們一起來學習2015《經濟法》基礎考點:優先權。
【內容導航】:
1.物權法律制度
2.合同法律制度
3.合伙企業法律制度
4.公司法律制度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經濟法》科目第六章公司法律制度第十二單元考點綜述的內容。
【知識點】:優先權
1.物權法律制度
(1)按份共有人有權自由處分自己的共有份額,無需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但是共有人將份額出讓給共有人以外的第三人時,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的權利。
(2)共同共有財產分割后,一個或者數個原共有人出賣自己分得的財產時,如果出賣的財產與其他原共有人分得的財產屬于一個整體或者配套使用,其他原共有人可以主張優先購買權。
2.合同法律制度
(1)租賃合同
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購買的權利。
(2)建設工程合同
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筑工程的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
(3)技術合同
①職務技術成果
法人訂立技術合同轉讓職務技術成果時,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受讓的權利。
②委托開發
委托開發完成的發明創造,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研究開發人;研究開發人轉讓專利申請權的,委托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受讓權。
③合作開發
合作開發完成的發明創造,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合作開發的當事人共有;當事人一方轉讓其共有的專利申請權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受讓的權利。
(4)在合同的保全措施中,債權人就代位權行使的結果享有優先受償權,債權人就撤銷權行使的結果并無優先受償權。
3.合伙企業法律制度
(1)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對外轉讓財產份額時,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伙人有優先購買權。
(2)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的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全體合伙人,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伙人有優先購買權。
4.公司法律制度
(1)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時,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2)人民法院依照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20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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