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經濟法》基礎考點:委托合同
【東奧小編】現階段進入2015年注會基礎備考期,是全面梳理考點的寶貴時期,我們一起來學習2015《經濟法》基礎考點:委托合同。
【內容導航】:
1.費用與報酬
2.損失賠償
3.隨時解除
4.轉委托
5.隱名代理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經濟法》科目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第九單元其他合同的內容。
【知識點】:委托合同
1.費用與報酬
(1)受托人為處理委托事務墊付的必要費用,委托人應當償還該“費用及其利息”。
(2)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償合同,也可以是無償合同。
(3)因不可歸責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務不能完成的,委托人應當向受托人支付相應的報酬。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2.損失賠償
(1)有償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過錯”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2)無償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3.隨時解除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隨時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除不可歸責于該當事人的事由以外,應當賠償損失。
4.轉委托
(1)轉委托經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務直接指示第三人,受托人僅就第三人的選任及其對第三人的指示承擔責任。
(2)轉委托未經同意的,受托人應當對第三人的行為承擔責任,但在緊急情況下受托人為維護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轉委托的除外。
5.隱名代理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在委托人的授權范圍內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
(1)第三人在訂立合同時知道受托人與委托人之間的代理關系的:該合同直接約束委托人和第三人
(2)第三人在訂立合同時不知道受托人與委托人之間的代理關系的:披露義務
①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對委托人不履行義務,受托人應當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對第三人的權利,但第三人如果知道該委托人存在,就不會與受托人訂立合同的除外。
、谑芡腥艘蛭腥说脑驅Φ谌瞬宦男辛x務,受托人應當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選擇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為相對人主張其權利,但第三人不得變更選定的相對人。
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 上一篇文章: 2015《經濟法》基礎考點:建設工程合同
- 下一篇文章: 沒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