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經濟法》基礎考點:效力待定的合同
【東奧小編】現階段進入2015年注會基礎備考期,是全面梳理考點的寶貴時期,我們一起來學習2015《經濟法》基礎考點:效力待定的合同。
【內容導航】:
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
2.無權代理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經濟法》科目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第一單元合同的成立與生效的內容。
【知識點】:效力待定的合同
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
(1)直接有效
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
(2)效力待定
①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后,該合同有效。
②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
③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
【解釋】催告權中的相對人是否善意沒有限制,但撤銷權中的相對人必須善意。
2.無權代理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
(1)本人的追認權
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
(2)相對人的催告權和撤銷權
①催告權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
②撤銷權
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
【表見代理】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善意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
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 上一篇文章: 2015《經濟法》基礎考點:合同的生效
- 下一篇文章: 沒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