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經濟法》基礎考點: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東奧小編】現階段進入2015年注會基礎備考期,是全面梳理考點的寶貴時期,我們一起來學習2015《經濟法》基礎考點: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內容導航】:
1.法人
2.自然人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經濟法》科目第一章法律基本原理的內容。
【知識點】: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1.法人
(1)法人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在法人成立時同時產生,至法人終止時同時消滅。
【解釋】(1)公司的成立日期為營業執照的簽發日期;(2)公司解散事由發生后,公司并未終止,仍然具有法人資格,可以自己的名義開展與清算有關的活動,直到清算完畢并注銷后才消滅其主體資格。
(2)自然人的行為能力一般通過自身實現,而法人的行為能力則通過其法定代表人實現。
2.自然人
(1)民事權利能力
自然人從出生時起至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一律平等。但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不一定具有民事行為能力。法律一般以年齡和精神、智力狀況作為判斷和確定其民事行為能力的依據。
(2)民事行為能力
①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小于10周歲)或者“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
②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10周歲以上(≥10周歲)的未成年人或者“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
③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18周歲以上(≥18周歲)的成年人
【解釋】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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