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經濟法》預習考點:《公司法》和《證券法》相關條款的適用
【小編導言】現階段進入2015年注會預習備考期,是梳理考點的寶貴時期,我們一起來學習2015《經濟法》預習考點:《公司法》和《證券法》相關條款的適用。
【內容導航】:
1.《公司法》和《證券法》相關條款的適用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經濟法》科目第七章證券法律制度第八單元優先股的內容。
【知識點】:《公司法》和《證券法》相關條款的適用
根據《指導意見》的規定,以下事項計算持股比例時,僅計算“普通股和表決權恢復的優先股”:
1.臨時股東大會的召開條件(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2.股東大會的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的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9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3.股東大會的臨時提案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10日前提出臨時提案并書面提交董事會);
4.控股股東的認定(控股股東,是指其出資額占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50%以上的股東;出資額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雖然不足50%,但依其出資額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
5.根據《證券法》第54條(上市公告的內容)和第66條(年度報告應披露的內容),認定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10名股東的名單和持股數額。
6.根據《證券法》第47條、第67條和第74條,認定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
7.根據《證券法》第86條計算收購人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比例,以及根據《證券法》第88條和第96條計算觸發要約收購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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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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