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經濟法》預習考點:中國證監會《關于進一步推進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意見》
【小編導言】現階段進入2015年注會預習備考期,是梳理考點的寶貴時期,我們一起來學習2015《經濟法》預習考點:中國證監會《關于進一步推進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意見》。
【內容導航】:
(一)審核程序
(二)強化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等責任主體的誠信義務
(三)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時的老股轉讓
(四)網上和網下同時發行的機制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經濟法》科目第七章證券法律制度第二單元首發的內容。
【知識點】:中國證監會《關于進一步推進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意見》
中國證監會2013年11月30日發布《關于進一步推進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意見》,2014年教材據此進行了重大調整。
(一)審核程序
1.中國證監會發行監管部門和發行審核委員會依法對發行申請文件和信息披露內容的“合法合規性”進行審核,不對發行人的“盈利能力和投資價值”做出判斷。發現申請文件和信息披露內容存在違法違規情形的,嚴格追究相關當事人的責任。
2.中國證監會自受理證券發行申請文件之日起3個月內,依照法定條件和法定程序作出核準、中止審核、不予核準的決定。
3.股票發行申請核準后,發行人應自證監會核準發行之日起“12個月”(原規定為6個月)內發行股票。
4.發行人招股說明書申報稿正式受理后,應當立即在中國證監會網站披露(預披露)。招股說明書預先披露后,發行人相關信息及財務數據不得隨意更改。審核過程中,發現發行人申請材料中記載的信息自相矛盾、或就同一事實前后存在不同表述且有實質性差異的,中國證監會將“中止審核”,并在12個月內不再受理相關保薦代表人推薦的發行申請。
5.發行人、中介機構報送的發行申請文件及相關法律文書涉嫌虛假陳述、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移交稽查部門查處,被稽查立案的,暫停受理相關中介機構推薦的發行申請;查證屬實的,自確認之日起36個月內不再受理該發行人的股票發行申請,并依法追究中介機構及相關當事人的責任。
6.發行人自取得核準文件之日起至公開發行前,應當參照上市公司定期報告的信息披露要求,及時修改信息披露文件內容,補充財務會計報告相關數據,更新預先披露的招股說明書;期間發生重大會后事項的,發行人應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報告并提供說明;保薦機構及相關中介機構應持續履行盡職調查義務。發行人發生重大會后事項的,由中國證監會按審核程序決定是否需要重新提交發行審核委員會審議。
(二)強化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等責任主體的誠信義務
1.發行人控股股東、持有發行人股份的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在公開募集及上市文件中公開承諾:所持股票在鎖定期滿后2年內減持的,其減持價格不低于發行價;公司上市后6個月內如公司股票連續20個交易日的收盤價均低于發行價,或者上市后6個月期末收盤價低于發行價,持有公司股票的鎖定期限自動延長至少6個月。
2.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公司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應在公開募集及上市文件中提出上市后3年內公司股價低于每股凈資產時穩定公司股價的預案,預案應包括啟動股價穩定措施的具體條件、可能采取的具體措施等。具體措施可以包括發行人回購公司股票,控股股東、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增持公司股票等。上述人員在啟動股價穩定措施時應提前公告具體實施方案。
3.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應在公開募集及上市文件中公開承諾,發行人招股說明書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對判斷發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發行條件構成重大、實質影響的,將依法回購首次公開發行的全部新股,且發行人控股股東將購回已轉讓的原限售股份。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相關責任主體應在公開募集及上市文件中公開承諾:發行人招股說明書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致使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的,將依法賠償投資者損失。
4.保薦機構、會計師事務所等證券服務機構應當在公開募集及上市文件中公開承諾:因其為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將依法賠償投資者損失。
5.發行人應當在公開募集及上市文件中披露公開發行前持股5%以上股東的持股意向及減持意向。持股5%以上股東減持時,須提前3個交易日予以公告。
6.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公司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等責任主體作出公開承諾事項的,應同時提出未能履行承諾時的約束措施,并在公開募集及上市文件中披露,接受社會監督。證券交易所應加強對相關當事人履行公開承諾行為的監督和約束,對不履行承諾的行為及時采取監管措施。
(三)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時的老股轉讓
中國證監會在2013年11月30日發布的《關于進一步推進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意見》中明確提出,發行人在首次公開發行新股時,鼓勵持股滿3年的原股東將部分老股向投資者轉讓,增加新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比例。此后,中國證監會發布《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時公司股東公開發售股份暫行規定》,明確了老股轉讓的相關條件和程序。
1.公司首次公開發行時,公司股東公開發售的股份,其已持有時間應當在36個月以上。
2.公司股東公開發售股份后,公司的股權結構不得發生重大變化,實際控制人不得發生變更。公司股東公開發售的股份,權屬應當清晰,不存在法律糾紛或者質押、凍結及其他依法不得轉讓的情況。
3.公司股東擬公開發售股份的,應當向發行人董事會提出申請;需要相關主管部門批準的,應當事先取得相關部門的批準文件。發行人董事會應當依法就本次股票發行方案作出決議,并提請股東大會批準。
4.發行人與擬公開發售股份的公司股東應當就本次發行承銷費用的分攤原則進行約定,并在招股說明書等文件中披露相關信息。
5.公司發行新股的同時,其股東擬公開發售股份的,發行方案應當載明公司預計發行新股數量、公司相關股東預計公開發售股份的數量和上限,并明確新股發行與老股轉讓數量的調整機制。公司新股發行數量應當根據募投項目資金需求合理確定。
6.發行人應當在招股說明書扉頁載明公司擬發行新股和公司股東擬公開發售股份的數量,并提示股東公開發售股份所得資金“不歸公司所有”。發行公告應該披露公司股東擬公開發售股份總數及股東名稱、各自公開發售股份數量等情況,并提示投資者關注公司將不會獲得公司股東公開發售股份所得資金。
(四)網上和網下同時發行的機制
1.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可以通過向網下投資者詢價的方式確定股票發行價格,也可以通過發行人與主承銷商自主協商直接定價等其他合法可行的方式確定發行價格。
2.首次公開發行股票采用詢價方式定價的,發行人和主承銷商可以自主協商確定參與網下詢價投資者的條件、有效報價條件、配售原則和配售方式,并按照事先確定的配售原則在有效申購的網下投資者中選擇配售股票的對象。參與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網下報價和申購的投資者應為依法可以進行股票投資的主體。其中,機構投資者應當依法設立并具有良好的信用記錄,個人投資者應具備至少5年投資經驗。
3.符合條件的網下機構和個人投資者可以自主決定是否報價。網下投資者報價后,發行人和主承銷商應當剔除擬申購總量中報價最高的部分,剔除部分不得低于所有網下投資者擬申購總量的10%,然后根據剩余報價及擬申購數量協商確定發行價格。剔除部分不得參與網下申購。
4.發行人和主承銷商應當合理確定剔除最高報價部分后的有效報價投資者數量。公開發行股票數量在4億股(含)以下的,有效報價投資者的數量不少于10家,不多于20家;公開發行股票數量在超過4億股的,有效報價投資者的數量不少于20家,不多于40家:公開發行股票籌資總額數量巨大的,有效報價投資者數量可適當增加,但不得多于60家。剔除最高報價部分后有效報價投資者數量不足的,應當中止發行。
5.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后總股本4億股(含)以下的,網下初始發行比例不低于本次公開發行股票數量的60%;發行后總股本超過4億股的,網下初始發行比例不低于本次公開發行股票數量的70%。其中,應安排不低于本次網下發行股票數量的40%優先向通過公開募集方式設立的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公募基金”)和由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以下簡稱“社保基金”)配售。公募基金和社保基金有效申購不足40%的,發行人和主承銷商可以向其他符合條件的網下投資者配售。
6.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網下投資者申購數量低于網下初始發行量的,發行人和主承銷商不得將網下發行部分向網上回撥,應當中止發行。
7.網上投資者有效申購倍數超過50倍、低于100倍(含)的,應當從網下向網上回撥,回撥比例為本次公開發行股票數量的20%;網上投資者有效申購倍數超過100倍的,回撥比例為本次公開發行股票數量的40%。
8.網上投資者申購數量不足網上初始發行量的,可回撥給網下投資者。
9.發行人股東擬進行老股轉讓的,發行人和主承銷商應于網下網上申購前協商確定發行價格、發行數量和老股轉讓數量。無老股轉讓計劃的,發行人和主承銷商可通過網下詢價確定發行價格或者發行價格區間。網上投資者申購時僅公告發行價格區間、未確定發行價格的,主承銷商應當安排投資者按價格區間上限申購,如最終確定的發行價格低于價格區間上限,差價部分應當及時退還投資者。
10.首次公開發行時禁止配售的對象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網下配售時,發行人和主承銷商不得向下列對象配售股票:
(1)發行人及其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員工;發行人及其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能夠直接或間接實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響的公司,以及該公司控股股東、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東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2)主承銷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東,主承銷商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員工;主承銷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能夠直接或間接實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響的公司,以及該公司控股股東、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東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3)承銷商及其控股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員工;
(4)上述前3項所述人士的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包括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通過配售可能導致不當行為或者不正當利益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組織。
11.發行人和承銷商不得采取操縱發行定價、暗箱操作或者其他有違公開、公平、公正原則的行為;不得勸誘網下投資者抬高報價,不得干擾網下投資者正常報價和申購;不得以提供透支、回扣或者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不正當手段誘使他人申購股票;不得以代持、信托持股等方式謀取不正當利益或者向其他相關利益主體輸送利益;不得直接或者通過其利益相關方向參與認購的投資者提供財務資助或者補償;不得以自有資金或者變相通過自有資金參與網下配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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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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