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經濟法》預習考點:合伙企業的解散和清算
【小編導言】現階段進入2015年注會預習備考期,是梳理考點的寶貴時期,我們一起來學習2015《經濟法》預習考點:合伙企業的解散和清算。
【內容導航】:
1.解散事由
2.清算人
3.債權申報期限
4.合伙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處理
5.民事賠償優先執行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經濟法》科目第五章合伙企業法律制度第二單元有限合伙企業的內容。
【知識點】:合伙企業的解散和清算
1.解散事由
(1)合伙期限屆滿,合伙人決定不再經營;
(2)合伙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3)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30天;
(5)合伙協議約定的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6)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2.清算人
(1)清算人由全體合伙人擔任。
(2)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伙企業解散事由出現后15日內指定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擔任清算人。
(3)自合伙企業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債權申報期限
(1)清算人自被確定之日起10日內將合伙企業解散事項通知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2)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向清算人申報債權。
4.合伙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處理
合伙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債權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清算申請,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償。合伙企業依法被宣告破產的,“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仍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2009年單選題、2013年單選題)
5.民事賠償優先執行
違反《合伙企業法》的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款、罰金,其財產不足以同時支付的,首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東奧網站發布的知識點由于內容及時更新的需要發布的是往年教材內容,需要查詢最新知識點內容的考生請參考2014《輕松過關》系列參考書及相關課程。
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 上一篇文章: 2015《經濟法》預習考點:合伙事務執行的決議辦法
- 下一篇文章: 2015《經濟法》第五章合伙企業法預習考點匯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