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經濟法》預習考點:《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的規定
【小編導言】現階段進入2015年注會預習備考期,是梳理考點的寶貴時期,我們一起來學習2015《經濟法》預習考點:《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的規定。
【內容導航】:
1.《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的規定

本知識點屬于《經濟法》科目第三章物權法律制度第三單元一物二賣的內容。
【知識點】:《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的規定
出賣人就同一標的物訂立多重買賣合同,合同均不具有《合同法》第52條規定的無效情形,買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約定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請求追究出賣人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2012年案例分析題)
【解釋】買賣合同只是債權行為,債權行為的效力,是在當事人之間確立債權債務關系,并不導致標的物所有權的轉移。在同一標的物上成立的多重買賣合同均可“有效”。但是,出賣人只能履行其中一項買賣合同,其他未能獲得標的物所有權的買受人有權請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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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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