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經濟法》預習考點:代理權的濫用
【小編導言】現階段進入2015年注會預習備考期,是梳理考點的寶貴時期,我們一起來學習2015《經濟法》預習考點:代理權的濫用。
【內容導航】:
1.代理權的濫用

本知識點屬于《經濟法》科目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第二單元代理制度的內容。
【知識點】:代理權的濫用
1.自己代理(代理他人與自己進行民事活動)
2.雙方代理(代理雙方當事人進行同一民事行為)
3.代理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解釋1】代理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代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第三人和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解釋2】無權代理的情形:(1)沒有代理權;(2)超越代理權;(3)代理權終止后的代理行為。考生應準確區分無權代理與代理權濫用(有代理權但濫用代理權)。
東奧網站發布的知識點由于內容及時更新的需要發布的是往年教材內容,需要查詢最新知識點內容的考生請參考2014《輕松過關》系列參考書及相關課程。
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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