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經濟法》基礎考點:企業國有產權向管理層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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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企業國有產權向管理層轉讓

本知識點屬于《經濟法》科目第十章企業國有資產法律制度第五單元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法律制度的內容。
【知識點】:企業國有產權向管理層轉讓
1.大型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及所屬從事該大型企業主營業務的重要全資或者控股企業的國有產權和上市公司的國有股權,不得向管理層轉讓。
2.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企業國有產權持有單位不得將職工安置費等有關費用從凈資產中抵扣。
3.管理層受讓企業國有產權時,應當提供其受讓資金來源的相關證明,不得向包括標的企業在內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融資,不得以這些企業的國有產權或者資產為管理層融資提供保證、抵押、質押、貼現等。
4.管理層存在下列情形的,不得受讓標的企業的國有產權:
(1)經審計認定對企業經營業績下降負有直接責任的;
(2)故意轉移、隱匿資產,或者在轉讓過程中通過關聯交易影響標的企業凈資產的;
(3)向中介機構提供虛假資料,導致審計、評估結果失真,或者與有關方面串通,壓低資產評估結果以及國有產權轉讓價格的;
(4)違反有關規定,參與國有產權轉讓方案的制訂以及與此相關的清產核資、財務審計、資產評估、底價確定、中介機構委托等重大事項的;
(5)無法提供受讓資金來源相關證明的。
5.企業國有產權向管理層轉讓后仍保留國有產權的,參與受讓企業國有產權的管理層不得作為改制后企業的國有股股東代表。
6.管理層不得采取信托或者委托等方式間接受讓企業國有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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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蜜桃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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