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經濟法》答疑精選:短線交易的問題以及優先股
【東奧小編】2014年注冊會計師考試正式進入基礎復習階段,以下是東奧會計在線獨家提供的關于2014注會考試《經濟法》科目第七章證券法律制度的部分精彩答疑,供學員們參考復習,幫助大家進行查漏補缺。
【提問原題】:
原題:單項選擇題
某上市公司董事吳某,持有該公司6%的股份。吳某將其持有的該公司股票在買入后的第5個月賣出,獲利600萬元。根據證券法律制度的規定,關于此收益,下列表述中,不正確的是( )。
A.該收益應當全部歸公司所有
B.該收益應由公司董事會負責收回
C.董事會不收回該收益的,股東有權要求董事會限期收回
D.董事會未在規定期限內執行股東關于收回吳某收益的要求的,股東有權代替董事會以公司名義直接向法院提起收回該收益的訴訟
正確答案:D
知識點:內幕交易行為
答案解析:(1)選項ABC: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在買入后6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后6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公司董事會不按照規定執行的,股東有權要求董事會在30日內執行。(2)選項D:公司董事會未在上述期限內執行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而非以公司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東奧注會學員提問】:
老師好,
1、如果董事王某在2月1日、2月10日分別買入本公司股票5萬股和10萬股,在8月4日賣了5萬股,是不是還是按照2月10日最后一次買入時間作為起算點?5萬股來計算短線交易利潤?
2、公司累計3個會計年度或者連續2個會計年度未按約定支付優先股股息,公司有支付股息,但未全額支付也包含在未按約定范疇?
郭老師上課舉得那個例子是不是說,2016年必須全額支付300萬元的股息才無表決權,如果只支付了120萬元,優先股股東還是有表決權的?
那如果2013年假設欠120萬元,2014年還了120萬元,又欠180萬元,算不算連續兩年未按約定支付股息?
如果是股息不能累計到下一個會計年度的情況,假設2013年欠120萬元,2014年欠180萬元,2015年還了120萬元,2014年的沒有還,是不是可以恢復表決權?
【東奧會計在線回答】:
尊敬的學員,您好:
1、是的,按2月10日最后一次買入的時間作為起算點,5萬股是短線交易利潤。
2、是的,只要不按照約定的股息支付,未全額支付就是未按照約定支付優先股股息。
3、是的,表決權恢復直到全額支付。
4、如果2013年假設欠120萬元,2014年還了120萬元,又欠180萬元,不算連續兩年未按約定支付股息。
5、如果是股息不能累計到下一個會計年度的情況,假設2013年欠120萬元,2014年欠180萬元,2015年還了120萬元,2014年的沒有還,可以恢復表決權。
如有不理解的可以繼續問老師,老師一定會盡快給您解答的!
祝您學習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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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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