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經濟法》答疑精選: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特別決議的不同
【東奧小編】2014年注冊會計師考試正式進入基礎復習階段,以下是東奧會計在線獨家提供的關于2014注會考試《經濟法》科目第六章公司法律制度的部分精彩答疑,供學員們參考復習,幫助大家進行查漏補缺。
【提問原題】:
原題:多項選擇題
甲、乙、丙、丁共同出資設立一個有限責任公司,四人均以25萬元的貨幣出資。公司章程規定,召開股東會時,甲享有50%的表決權,乙享有7%的表決權,丙享有13%的表決權,丁享有30%的表決權。2010年4月1日,丙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擬將該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在表決時,丁未出席會議,甲和丙表示贊成,乙表示反對。根據公司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有( )。
A.丙有權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B.丙無權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C.因甲和丙所持的表決權已超過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股東會可以通過該決議
D.因甲和丙所持的表決權未達到全部表決權的2/3,股東會不能通過該決議
正確答案:A, D
知識點:有限責任公司的組織機構
答案解析:(1)選項AB:代表1/10以上“表決權”(而非出資比例)的股東才有權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在本題中,丙享有13%的表決權,有權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2)選項CD:變更公司形式屬于股東會的特別決議,必須經“全部”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東奧注會學員提問】:
老師講課的時候說是2/3 是出席的表決權的2/3,而不是這里說的全部表決權的2/3. 那這個點到底是怎么理解的?
【東奧會計在線回答】:
尊敬的學員,您好: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本題是有限責任公司,所以是全部表決權的2/3。
祝您學習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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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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