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經濟法》基礎考點:董事會和監事會的組成
【小編導言】2014年注冊會計師報名時間為3月31日至4月25日,現階段進入2014注會基礎備考期,是打牢基礎的重要階段,我們一起來學習2014《經濟法》基礎考點:董事會和監事會的組成。
【內容導航】:
1.董事會的組成
2.小公司的特別規定
3.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和董事會秘書)不得兼任監事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經濟法》科目第六章公司法律制度第四單元有限責任公司的組織機構的內容。
【知識點】:董事會和監事會的組成
1.董事會的組成
(1)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由3~13人組成。
【解釋】有限責任公司設立監事會的,其成員不得少于3人。
(2)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
【解釋】(1)有限責任公司、國有獨資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可以”設副董事長;(2)合營企業、合作企業:“必須”設副董事長,一方擔任董事長的,他方擔任副董事長。
(3)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
【董事長】(1)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董事會“選舉”產生;(2)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指定”;(3)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合營各方協商確定或者由董事會選舉產生;(4)中外合作經營企業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合作企業章程規定。
【監事會主席】(1)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監事會主席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2)國有獨資公司的監事會主席由國資委從監事會成員中“指定”。
(4)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3年,連選可以連任。
【解釋1】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只要不超過3年即可(≤3年);監事任期為法定制,就是3年。
【解釋2】董事、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董事、監事就任前,原董事、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職務。考生應清楚的是,只有因董事、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辭職致使董事會、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3人”時,董事、監事才需要“堅守崗位”。
(5)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2006年案例分析題)
2.小公司的特別規定
(1)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1名執行董事,不設立董事會,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
(2)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1~2名監事,不設立監事會。
3.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和董事會秘書)不得兼任監事。
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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