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經濟法》基礎考點:未盡出資義務的法律后果
【小編導言】2014年注冊會計師報名時間為3月31日至4月25日,現階段進入2014注會基礎備考期,是打牢基礎的重要階段,我們一起來學習2014《經濟法》基礎考點:未盡出資義務的法律后果。
【內容導航】:
1.在公司內部
2.對債權人
3.能否提出訴訟時效抗辯?
4.幾個特殊問題

本知識點屬于《經濟法》科目第六章公司法律制度第一單元股東的出資的內容。
【知識點】:未盡出資義務的法律后果
【解釋】未盡出資義務包括“未履行出資義務”和“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
1.在公司內部
(1)全面履行
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股東權利
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公司根據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對其利潤分配請求權、新股優先認購權、剩余財產分配請求權等股東權利作出相應的“合理限制”,該股東請求認定該限制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股東資格(2013年多選題)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不包括未全面履行),經公司催告,在合理期間內仍未繳納,公司以“股東會決議”(而非董事會決議)解除該股東的股東資格,該股東請求確認該解除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對債權人
(1)未盡出資義務的股東
公司債權人請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已經承擔上述責任,其他債權人提出相同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其他發起人
股東在公司設立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發起人與被告股東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的發起人承擔責任后,可以向被告股東追償。
3.能否提出訴訟時效抗辯?
(1)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資義務,被告股東以訴訟時效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公司債權人的債權未過訴訟時效期間,其依照規定請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承擔賠償責任,被告股東以出資義務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幾個特殊問題
(1)未盡出資義務即股權轉讓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受讓人對此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公司請求該股東履行出資義務、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債權人依照規定對該股東提起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訴訟,同時請求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受讓人對外承擔連帶責任后,向該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追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董事、高級管理人員
股東在公司增資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原告請求未盡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而使出資未繳足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擔責任后,可以向被告股東追償。
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 上一篇文章: 2014《經濟法》基礎考點:出資形式
- 下一篇文章: 沒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