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經濟法》答疑精選:有限合伙企業財產出質與轉讓
【東奧小編】2014年注冊會計師考試正式進入基礎復習階段,以下是東奧會計在線獨家提供的關于2014注會考試《經濟法》科目第五章合伙企業法律制度的部分精彩答疑,供學員們參考復習,幫助大家進行查漏補缺。
【提問原題】:
原題:多項選擇題
甲、乙、丙、丁共同投資設立一個有限合伙企業,甲、乙為普通合伙人,丙、丁為有限合伙人。下列有關合伙人以財產份額出質的表述中,符合合伙企業法律制度規定的有( )。(2010年)
A.經乙、丙、丁同意,甲可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
B.如果合伙協議沒有約定,即使甲、乙均不同意,丁也可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
C.合伙協議可以約定,經2個以上合伙人同意,乙可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
D.合伙協議可以約定,未經2個以上合伙人同意,丙不得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
正確答案:A, B, D
知識點:有限合伙企業財產出質與轉讓的特殊規定
答案解析:(1)普通合伙人以其財產份額出質的,必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選項A正確),這是《合伙企業法》的強制性規定,合伙協議不得作出與此相矛盾的約定(選項C錯誤);(2)有限合伙人以其財產份額出質的,先看合伙協議的約定(愛怎么約定就怎么約定,選項D正確),沒有約定的,有限合伙人可以其財產份額出質(選項B正確)。
【東奧注會學員提問】:
老師,我這樣理解對么?以下:
普通合伙企業 可以包含普通合伙人和有線合伙人,同理有線可以包括普通合伙與有限合伙。
普通合伙中的有限合伙人與有限合伙中的有限合伙人,受同樣的約束(法律規定的競爭、交易、提前30天通知什么的什么的)。
有限合伙企業的普通合伙人受與 普通合伙企業中的普通合伙人一樣的約束(不能競爭,出質時一致同意什么的)。
普通合伙企業的執行人是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企業有普通合伙人的 執行人為普通合伙人。
【東奧會計在線回答】:
尊敬的學員,您好:
普通合伙企業 可以包含普通合伙人和有線合伙人,同理有線可以包括普通合伙與有限合伙。
錯誤。普通合伙企業中,全是普通合伙人,沒有有限合伙人。其余的正確。
普通合伙中的有限合伙人與有限合伙中的有限合伙人,受同樣的約束(法律規定的競爭、交易、提前30天通知什么的什么的)
錯誤,普通合伙中,沒有有限合伙人。
有限合伙企業的普通合伙人受與 普通合伙企業中的普通合伙人一樣的約束(不能競爭,出質時一致同意什么的)
這是正確的。
普通合伙企業的執行人是普通合伙人
正確。
有限合伙企業有普通合伙人的 執行人為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企業中,必須有普通合伙人,執行人必須是普通合伙人。
祝您學習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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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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