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經濟法》基礎考點:設立公司失敗的責任承擔
【小編導言】2014年注冊會計師報名時間為3月31日至4月25日,現階段進入2014注會基礎備考期,是打牢基礎的重要階段,我們一起來學習2014《經濟法》基礎考點:設立公司失敗的責任承擔。
【內容導航】:
1.設立公司失敗的責任承擔

本知識點屬于《經濟法》科目第五章公司法律制度第七單元會計師事務所在審計活動中的法律責任的內容。
【知識點】:設立公司失敗的責任承擔
1.公司不能成立時,發起人對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負連帶責任。如果部分發起人(對外)承擔(連帶)責任后,請求其他發起人分擔的,人民法院應當判令其他發起人按照約定的責任承擔比例分擔責任;沒有約定責任承擔比例的,按照約定的出資比例分擔責任;沒有約定出資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額分擔責任。
2.因部分發起人的過錯導致公司未成立,其他發起人主張其承擔設立行為所產生的費用和債務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過錯情況,確定過錯一方的責任范圍。
3.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由于發起人的過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損害的,應當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發起人因履行公司設立職責造成他人損害,公司成立后受害人請求公司承擔侵權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未成立,受害人請求全體發起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或者無過錯的發起人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有過錯的發起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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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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