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奧小編】2014年注冊會計師考試正式進入基礎復習階段,以下是東奧會計在線獨家提供的關于2014注會考試《經濟法》科目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的部分精彩答疑,供學員們參考復習,幫助大家進行查漏補缺。
【東奧注會學員提問】:
最長訴訟時效可以適用訴訟時效期間的延長,請問如何理解?不適用中斷和中止什么情況會延長?
【東奧會計在線回答】:
訴訟時效延長是指人民法院查明權利人在訴訟時效期間確有正當理由而未行使請求權的,適當延長已經過的訴訟時效期間。訴訟時效延長是發生在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之后,而不是在訴訟時效過程中。同時能夠引起訴訟時效延長的事由,是由人民法院認定的。延長的期間,也是由人民法院依客觀情況予以掌握。
比如,34年前,蔡某在一次集體勞動中意外失去了右臂,在不斷要求給予因公傷殘后生活費未果后,蔡某一紙訴狀將村民委員會告上了法庭。法院審理認為,從蔡某行使訴訟請求權的法定時效上看,蔡某的損害事故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實施前,當時我國“文革”結束不久,正處于撥亂反正、百業待興的特殊時期,民事立法尚不完善。雖然蔡某時至今日才提起賠償請求,已超過20年的法定訴訟時效。但此期間蔡某從不間斷地行使傷殘賠償權利,而村民委員會也沒有拒絕履行義務的明確表示。同時,在損害發生的年代,普通百姓對安裝假肢的概念幾乎沒有認知,因此其符合訴訟時效期間延長的條件,故對蔡某的賠償請求予以支持。
祝您學習愉快!
更多學習問題,更多注會疑難,請訪問東奧問答頻道>>
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 上一篇文章: 2014《經濟法》基礎考點: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和監事會
- 下一篇文章: 2014《經濟法》答疑精選:可撤銷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