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經濟法》基礎考點:關于出資形式的司法解釋
【小編導言】2014年注冊會計師報名時間為3月31日至4月25日,現階段進入2014注會基礎備考期,是打牢基礎的重要階段,我們一起來學習2014《經濟法》基礎考點:關于出資形式的司法解釋。
【內容導航】:
1.未依法評估的
2.股權出資
3.土地使用權
4.登記
5.無權處分
6.以貪污、受賄、侵占、挪用等違法犯罪所得的貨幣出資

本知識點屬于《經濟法》科目第五章公司法律制度第三單元公司的設立的內容。
【知識點】:關于出資形式的司法解釋
1.未依法評估的
出資人以非貨幣財產出資,未依法評估作價,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請求認定出資人未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委托具有合法資格的評估機構對該財產評估作價。評估確定的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出資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但是,出資人以符合法定條件的非貨幣財產出資后,因市場變化或者其他客觀因素導致出資財產貶值,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請求該出資人承擔補足出資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股權出資
(1)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出臺的《股權出資登記管理辦法》(自2009年3月1日正式實施),投資人可以以其持有的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作為出資,投資于境內其他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股權不得用于出資:
①股權公司的注冊資本尚未繳足;
②已被設立質權;
③已被依法凍結;
④股權公司章程約定不得轉讓;
⑤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股權公司股東轉讓股權應當報經批準而未經批準。
(2)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的規定,出資人以其他公司股權出資,符合下列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出資人已履行出資義務:
①出資的股權由出資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轉讓;
②出資的股權無權利瑕疵或者權利負擔;
③出資人已履行關于股權轉讓的法定手續;
④出資的股權已依法進行了價值評估。
3.土地使用權
出資人以劃撥的土地使用權或者設定權利負擔(如設定了抵押擔保)的土地使用權出資,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主張認定該出資人未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當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間內辦理土地變更手續或者解除權利負擔;逾期未辦理或者未解除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出資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
4.登記
(1)已經交付公司使用但未辦理權屬變更手續
出資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權或者需要辦理權屬登記的知識產權等財產出資,已經交付公司使用但未辦理權屬變更手續的,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主張認定出資人未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當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間內辦理權屬變更手續;在指定的期間內辦理了權屬變更手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已經履行了出資義務;出資人主張自其實際交付財產給公司使用時享有相應股東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2012年案例分析題)
(2)已經辦理權屬變更手續但未交付給公司使用
出資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權或者需要辦理權屬登記的知識產權等財產出資,已經辦理權屬變更手續但未交付給公司使用的,公司或者其他股東主張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實際交付之前不享有相應股東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5.無權處分
出資人以不享有處分權的財產出資,當事人之間對于出資行為的效力產生爭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善意取得制度的規定予以認定。
【解釋】(1)只要公司取得該財產符合善意取得條件,該財產可以最終為公司所有;(2)公司如果不符合善意取得條件,所有權人則有權取回該財產,此時應當視為出資人未履行出資義務。(2013年新增)
6.以貪污、受賄、侵占、挪用等違法犯罪所得的貨幣出資
以貪污、受賄、侵占、挪用等違法犯罪所得的貨幣出資后取得股權的,對違法犯罪行為予以追究、處罰時,應當采取拍賣或者變賣的方式處置其股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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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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