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經濟法》基礎考點:物權的概念與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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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1.物權的概念
2.物權的種類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經濟法》科目第三章物權法律制度第一單元物權的概念與種類。
【知識點】:物權的概念與種類
1.物權的概念
所謂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與債權相比,物權具有以下特點:
(1)支配性
物權是對于標的物具有直接支配力的財產權,物權人有權僅以自己的意志實現權利,無需第三人的積極行為協助,屬于支配權。債權則屬于請求權,其實現有賴于債務人的履行行為。
(2)排他性
一物之上只能成立一項所有權。債權則具有兼容性,同一標的物上成立雙重買賣,兩項買賣合同均可有效,并不相互排斥。
(3)絕對性
物權是對抗所有人的財產權,排除任何他人的干涉,其他人有義務予以尊重,故為絕對權或稱對世權。債權則僅對特定的債務人存在,屬于相對權或稱對人權。
解釋:(1)物權屬于財產權、支配權、絕對權、對世權;(2)債權屬于財產權、請求權、相對權、對人權。
2.物權的種類
(1)自物權和他物權
物權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其中,所有權屬于自物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則屬于他物權。
(2)用益物權與擔保物權
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均屬限制物權。以使用他人之物為目的的物權,為用益物權,主要包括國有土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等;以擔保債權實現為目的的物權,為擔保物權,包括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用益物權針對的是物的使用價值,擔保物權則針對物的交換價值。
(3)動產物權與不動產物權
動產物權是設定在動產之上的物權,如動產所有權、動產質權、留置權等;不動產物權則是設定于不動產之上的物權,如不動產所有權、土地使用權、不動產抵押權等。質權與留置權不得設于不動產之上。
(4)獨立物權與從物權
能夠獨立存在的物權為獨立物權,如所有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從屬于其他權利、不能獨立存在的物權為從物權,如擔保物權、地役權。
責任編輯:荼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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