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經濟法》基礎考點:違約責任的相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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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1.違約責任的相對性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經濟法》科目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第五單元違約責任的內容。
【知識點】:違約責任的相對性
由于合同關系具有相對性,因此,違約責任也具有相對性,即違約責任只能在特定的具有合同關系的當事人之間發生。
1.涉及第三人的合同(2003年案例分析題、2011年單選題)
(1)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的,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應當由債務人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2)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有瑕疵的,應當由債務人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2.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間的糾紛,按照約定解決。
3.租賃合同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與出租人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向出租人)賠償損失。
4.承攬合同
承攬人經定作人同意,將其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
5.合同相對性的例外
(1)債的保全措施
在保全措施(代位權和撤銷權)中,突破了合同的相對性,使得債權人可以向合同關系以外的第三人提起訴訟,主張權利。
(2)買賣不破租賃
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租賃合同的承租人可以以自己的租賃權對抗新的所有權人,突破了合同關系的相對性。
(3)建設工程合同
經發包人同意,總承包人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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