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經濟法》基礎考點:合同中止履行、提前履行與部分履行
【小編導言】2014年注冊會計師報名時間為3月31日至4月25日,現階段進入2014注會基礎備考期,是打牢基礎的重要階段,我們一起來學習2014《經濟法》基礎考點:合同中止履行、提前履行與部分履行。
【內容導航】:
1.中止履行
2.提前履行
3.部分履行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經濟法》科目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第二單元合同的履行的內容。
【知識點】:合同中止履行、提前履行與部分履行
1.中止履行
債權人合并、分立或者變更住所未通知債務人,致使履行債務發生困難的,債務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將標的物提存。
2.提前履行
(1)債權人可以拒絕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但提前履行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
(2)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給債權人增加的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解釋】根據《合同法》第208條的規定,在借款合同中,借款人提前償還借款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應當按照“實際”借款的期間計算利息。該條款把提前履行作為借款人的一項“權利”對待,這是提前履行規則的例外。
3.部分履行
(1)債權人可以拒絕債務人部分履行債務,但部分履行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
(2)債務人部分履行債務給債權人增加的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 上一篇文章: 2014《經濟法》基礎考點:約定不明的處理
- 下一篇文章: 2014《經濟法》基礎考點:抗辯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