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經濟法》基礎考點:質權的保全和消滅
【小編導言】2014年注冊會計師報名時間為3月31日至4月25日,現階段進入2014注會基礎備考期,是打牢基礎的重要階段,我們一起來學習2014《經濟法》基礎考點:質權的保全和消滅。
【內容導航】:
1.質權的保全
2.質權的消滅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經濟法》科目第三章物權法律制度第九單元質權的內容。
【知識點】:質權的保全和消滅
1.質權的保全
因不能歸責于質權人的事由可能使質押財產毀損或者價值明顯減少,足以危害質權人權利的,質權人有權要求出質人提供相應的擔保;出質人不提供的,質權人可以拍賣、變賣質押財產,并與出質人通過協議將拍賣、變賣所得的價款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2.質權的消滅
(1)債權消滅
(2)質物消滅
(3)質權實現
(4)質權人喪失對質物的占有
一般情況下,因不可歸責于質權人的事由而喪失對質物的占有,質權人可以向不當占有人請求停止侵害、恢復原狀、返還質物。但是,如果質權人喪失質物占有后不能主張返還,或者質權人將質物返還于出質人,則質權消滅。
(5)質權人放棄質權
債務人以自己的財產出質,質權人放棄該質權的,其他擔保人在質權人喪失優先受償權益的范圍內免除擔保責任,但其他擔保人承諾仍然提供擔保的除外。
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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