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經濟法》基礎考點: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終止
【小編導言】2014年注冊會計師報名時間為3月31日至4月25日,現階段進入2014注會基礎備考期,是打牢基礎的重要階段,我們一起來學習2014《經濟法》基礎考點: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終止。
【內容導航】:
1.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終止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經濟法》科目第三章物權法律制度第七單元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內容。
【知識點】: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終止
1.建設用地使用權因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屆滿、提前收回及土地滅失等原因而終止。
2.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由有關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報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
(1)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
(2)為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需要調整使用土地;
(3)土地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續期未獲批準;
(4)因單位撤銷、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劃撥的國有土地;
(5)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經核準報廢。
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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