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經濟法》基礎考點:代理權的濫用
【小編導言】2014年注冊會計師報名時間為3月31日至4月25日,現階段進入2014注會基礎備考期,是打牢基礎的重要階段,我們一起來學習2014《經濟法》基礎考點:代理權的濫用。
【內容導航】:
(一)代理權的濫用

本知識點屬于《經濟法》科目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第二單元代理制度的內容。
【知識點】:代理權的濫用
1.自己代理(代理他人與自己進行民事活動)
2.雙方代理(代理雙方當事人進行同一民事行為)
3.代理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解釋1】代理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代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第三人和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解釋2】無權代理的情形:(1)沒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2)超越代理權的代理行為;(3)代理權終止后的代理行為。考生應準確區分無權代理與代理權濫用(有代理權但濫用代理權)。
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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