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經濟法》預習知識點:合營期限、解散和清算
【東奧小編】本知識點屬于《經濟法》第三章外商投資企業法律制度第二節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律制度的內容。
合營期限、解散和清算
1.一般情況下,合營各方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合營期限,也可以不約定。但下列行業必須約定合營期限:
(1)服務性行業;
(2)從事土地開發及經營房地產的;
(3)從事資源勘查開發的;
(4)限制類投資項目。
2.合營期限屆滿,合營各方同意延長合營期限的,應當在期限屆滿6個月前向審批機關提出申請。經批準,合營企業可以延長合營期限。
3.清算委員會
清算委員會的成員應當在合營企業的董事中選任。董事不能擔任時,合營企業可以聘請中國的注冊會計師、律師擔任。
責任編輯: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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