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經濟法》預習知識點:民事訴訟
【小編導言】我們一起來學習2014《經濟法》預習知識點:民事訴訟。
【內容導航】:
1.兩審終審制度
2.判決與裁定的區別

本知識點屬于《經濟法》科目第一章法律基礎知識第五單元民事訴訟與仲裁制度的內容。
【知識點】:民事訴訟
1.兩審終審制度
(1)如果一審判決、裁定作出后,當事人不上訴或者在法定期限內未上訴的,則不發生二審程序,一審判決、裁定即發生法律效力。
(2)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審判決、裁定,為終審判決、裁定,當事人不得上訴。
(3)當事人對生效的判決、裁定仍不服的,可以在“2年”內申請再審,但不影響判決、裁定的執行。
【解釋】再審程序和二審程序的主要區別:(1)申請主體不同:二審程序的申請人只能是案件的當事人;而再審程序中,提起的主體可以是作出判決和裁定的人民法院院長、最高人民法院以及上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當事人自身;(2)申請時間不同: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而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期限為2年;(3)受理法院不同:二審程序中,受理的法院只能是上一級人民法院;而再審程序中,可以由本院進行,也可以由上一級人民法院進行。
2.判決與裁定的區別
(1)判決解決的是案件的實體問題,是對當事人的實體爭議和請求作出的結論;裁定是解決訴訟中的程序事項。
(2)裁定發生于訴訟的各個階段,一個案件可能有多個裁定;判決在案件審理終結時作出,一般情況下一個案件只有一個判決。
(3)裁定可以采取書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頭形式;但判決只能采用書面形式。
(4)除“不予受理、對管轄權的異議、駁回起訴的裁定”可以上訴外,其他裁定一律不能上訴;一審判決可以上訴。
(5)可以上訴的裁定,當事人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 上一篇文章: 2014《經濟法》預習知識點: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
- 下一篇文章: 沒有了